翻 译
律 师 函
合 同 起 草
代 书 诉 状

 

客户须知(律师函) 

一.本所只对能提供有关书面的证据、依据的法律事务提供本服务(相关证据如:合同、欠款单据等)。

二、客户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

三.客户须承担保证责任,若因资料虚假、失实,令本所在名誉和经济上蒙受损失的,客户应承担责任。

四、本所对所发函件拥有所有权,客户不得将其用作其他用途。

五.所发函件我们会先得到客户确认后,再代为发出。

六.除非另作说明,否则本所将为客户的资料严格保密。但客户特殊的保密要求,须事先通知本所,以便采取相应的专门保密措施和控制知情范围。

七.网上委托登记单事关整个发函工作的过程,请将其作为正式契约文件认真填写。本所接到客户的网上委托后,会与客户正式签订书面委托书。

八.若本所在收到客户资料后,觉得此项工作超出本所能力范围或有与法律发生冲突的地方,本所会将已收到的款项和资料返还。

九.正常情况下,本所在审核客户提交的证据资料和收到汇款的三天内与客户确认后,发出函件。

十.一般情况下,本所对所发的律师函会以挂号形式发出并保留存根,客户若需要加急,可以采用特快专递形式发函。

十一.根据客户要求,本所可委托公证处代办律师函公证送达业务,客户若需要本所提供此服务,可另说明。

十二.对所发函件的内容、要求,请填写在相应的栏内。由于拒填、漏填或填写不清及填写错误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填写人自负。 本所拥有对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未尽事宜欢迎与本所垂询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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