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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
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实施《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
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二章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与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
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
合理安排。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
的管理方法,不宜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项核定的方法。

  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能、业务
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
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七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

  (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八条 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
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
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
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
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
专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等。

  (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能,将中央部门分为
若干类型。在核准同类部门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支出。

  (五)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
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第九条 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
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
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

  第十条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
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
部。

  第十一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
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
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政府预算支出
“目”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
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
上报国务院审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政府采购品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
财政部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控
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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