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3月20日)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关闭窗口】
|
||
|
中粤云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先烈中路76号中侨大厦14楼A.B.H室 电话:(020)87320448 87320447 87322156 87322133 传真:(020)87320295 邮编:510070 Email:webmaster@yuntian.com 网址:www.yuntian.com 网站制作:奥德赛尔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opentech.com.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