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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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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 第二章 经营资质等级条件 第五条 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企业自有全国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5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第七条 二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14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 (四)企业的经理具有从事本行业经营(管理)工作5年或从事经济管理工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企业有省内经营网络;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其中省外分支机构不 (七)年度总营业收入1亿元,其中货运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三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资产负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65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12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四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24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3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 (三)企业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大中型企业的内部独 (四)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经济管理经验;管理人员中具有初级职称以 (五)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年度总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其中货运营业收入24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五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 凡未达到四级企业条件的道路货运企业,且是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 第三章 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申请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到本企业注册地的运政机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载货汽车明细表; 4、企业的净资产和货运净资产证明; 5、货运站(场)和仓储设施证明; 6、ISO9002质量认证证书(一级、二级企业); 7、企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统计表;安全行车、服务质 8、企业经理和企业经营、财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履历和任职文件; 9、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情况名单; 10、驾驶员的驾驶资历和从业资格情况; 11、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12、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 (二)评审权限 1、一、二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初审,由省级交通 2、三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 3、四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地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并提出等级建 4、五级企业经营资质申报材料由县级运政机构负责审核,由县级交通主管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评审权限作出对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评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评定经营资质等级后,由运政机构在《道路运输经 第十四条 已评定经营资质等级的道路货运企业,成建制分立或合并后组建 第十五条 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新设立的货运企业, 第十六条 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投资参股或独资新设立的道路 第四章 道路货运经营业务分工 第十七条 一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准 第十九条 三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法规和标 第二十条 四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条 第二十一条 五级企业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与其业务相关的货运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质量信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无特大行车责任事故。 2、行车事故频率不高于2次/百万车公里,事故责任死亡率不高于0.4人 3、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一次性行政处罚金额为2万元及以上的)。 4、无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件(在地级以上新闻媒体上曝光或由当事人投 5、符合所核定等级经营资质条件。 (二)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凡不符合本条(一)要求之一的,视为该企业 (一)道路货运企业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实向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 (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如实填写质量信 (三)一、二级道路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运政机构负责组织进 (四)三、四、五级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按照企业经营资质评审权限,分别 (五)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发现考核结论不实时,可责成同级运政机构重新进 第六章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进行年度 第二十七条 质量信誉管理与资质等级变更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和经营分工 (二)道路货运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给一年时间的整改期。在 (三) 道路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整改后仍达不到质量信誉要 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经营资 第三十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变更,应在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货运企业在申请经营资质等级和质量信誉考核中,采取 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后,超范围经营或违反有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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