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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1日

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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