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单项诉讼或仲裁代理
 

(一)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代理 民事经济案件的范围:
    1)民事主体资格确认、变更、撤销: 申请决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对该项认定予以撤销; 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申请民事行
   为能力人指定、变更或撤销监护人;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或者申请对该项宣告予以撤销; 申请指定、变更财产代管人,代理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

    2) 民事行为的确认、变更、撤销。
    3)财产所有权: 权属纠纷; 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有权分割纠纷; 无主财产的认定; 所有权的取得及保护; 所有权的转让。
    4) 他物权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与转让;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设立及实现;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转让; 相邻权纠纷。   
    5)合同之债: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典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 居间合同; 雇佣合同; 保险合同; 合伙合同; 联营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担保合同; 供用电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合同。

    6)侵权行为之债:
    ①一般侵权行为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②特殊侵权行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防卫过当或避险不当致人损害;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

    7)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之债: 返还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人返还所得利益; 受益人偿付必要的管理费用。
    8)人身权纠纷: 侵害公民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侵害法人的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 侵害公民、法人荣誉权。
    9)婚姻关系纠纷: 婚姻人身关系(婚姻自主权/夫妻配偶权/结婚权); 婚姻财产关系。
   10)家庭关系纠纷:
    ①家庭人身关系 父母子女之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在一定条件
            下的相应抚养义务。

    ②家庭财产关系 家庭共有财产与分家析产。
    11)继承权纠纷: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非继承人一定条件下领受遗产;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2)智力成果权纠纷:
    A 、著作权: 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已发表作品收回权; 出版权/复制权/广播权/录制权/翻译权/改编权等; 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著作权; 获得报酬权。

    B 、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纠纷; 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 商标侵权。
    C 、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纠纷; 专利侵权; 专利转让与使用许可; 专利使用标记权。 
    D 、专有技术、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3)劳动争议。
    14)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15)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 16)涉外民事经济纠纷。
    17)其他民事经济纠纷。
    2、代理类型和收费标准:
    A 、诉讼/仲裁前查询代理 服务事项: 
    ①确认诉讼主体资格;
    ②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
    ③明确各方权责,评估案件结果;
    ④提供解决方案;
    ⑤调查当事人资产状况。
    B 、诉讼/仲裁前协商和调解代理 服务事项: 
    ①包括诉讼/仲裁前查询所列之服务事项;
    ②代表客户进行谈判;
    ③负责会谈纪要或和解协议的起草和准备;
    ④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
    C 、一审诉讼或仲裁代理 服务事项:
    ①包括“诉讼/仲裁前查询代理”所列服务事项;
    ②准备起诉状/仲裁邮寄或答辨状;
    ③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仲裁程序;
    ④提供代理意见;
    ⑤签收各种法律文书;
    ⑥申请财产保全/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或管辖的异议;
    ⑦申请证据保全/提出证据保全异议。
    D 、二审诉讼代理 服务事项:
    ①包括“诉讼前/仲裁前查询代理”所列服务事项;
    ②准备上诉状或答辩状;
    ③代表当事人参加二审审判活动;
    ④提供代理法律意见;
    ⑤签收各项法律文书;
    ⑥收集或整理案件所需的证据资料。
    E 、执行程序代理:
      服务事项:
    ①提出执行申请;
    ②协助当事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③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之财产情况;
    ④提供执行方案或建议;
    ⑤监督被执行人划转被执行财产。
    F 、申诉再审、申诉程序。
      服务事项:
    ①准备相应法律文书;
    ②提出代理意见;
    ③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④签收法律文书。
(二)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
    1.刑事案件范围
    1) 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包括: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走私;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 危害税收征管;
         侵犯知识产权; 扰乱市场秩序。

    2) 涉嫌侵犯财产犯罪包括: 侵占财产; 抢劫、盗窃、抢夺; 诈骗、敲诈勒索; 聚众哄抢财物; 侵占他人财物、侵占单位财物; 挪用资金、挪用特定财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

    3) 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包括: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司法; 妨害国(边)境管理; 妨害文物管理; 危害公共卫生;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4) 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挪用公款罪;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5) 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6) 涉嫌渎职犯罪;
    7)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
    8) 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 服务事项:
    1) 在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为其申请取保侯审;
    2)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控诉职能,协助自诉人控告、揭露、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事实
           材料,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4) 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与公诉人一起控诉犯罪,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维护被害人合法
            权益;

    5) 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就刑事犯罪行为的侵害赔偿问题进行代理,提出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

    6) 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辨护律师参与二审刑事审判活动,提出上诉意见或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辩书提供辩护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 接受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律师参与二审刑事审判活动,提出上诉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三)行政案件的复议、诉讼代理
    1.行政案件的范围
    1)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或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怃恤金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服务事项:
    1) 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委托,代理其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参加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申诉以及执行程序。
(四)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1、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1)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
            职权时,以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或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而
           侵犯财产权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财产损害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或者对没有
             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
             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2、服务事项: 接受委托,代理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
             关提出赔偿请求; 接受委托,代理受害人参与行政赔偿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代理受害人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